使用辅助交通服务的资格

1990 年《美国残疾人法案》(ADA)[《美国残疾人法案》条例第 37.123(e) (1) 条]规定了以下三类资格:

类别 1

"任何因身体或精神障碍(包括视力障碍)而无法在无他人(轮椅升降机或其他登车辅助装置的操作者除外)协助的情况下登上、乘坐或离开系统中任何残疾人可随时进入和使用的车辆的残疾人"。

第 2 类

该类别适用于如果当地固定线路系统可以无障碍通行(例如,如果没有无障碍公交车),则可以使用该系统的个人。

第 3 类

"任何有特定障碍的残疾人,其障碍导致其无法乘坐该系统到达上车地点或从下车地点下车"。首先,不在公共实体控制范围内的环境条件和建筑障碍,如果单独考虑,并不赋予资格。使用当地固定路线公共汽车系统的不便也不能作为资格依据。

资格类型

无障碍乘车服务区与工作日、晚上和周末的当地非通勤固定路线公共汽车/轻轨站服务相对应。服务范围包括距离 RTD 非通勤公交线路和轻轨站四分之三 (3/4)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在 RTD 固定路线服务范围之外没有任何服务。

在申请时,我们会仔细考虑每位申请人的情况。 无障碍乘车 服务。用户可在收到认定函后 60 天内对其资格认定提出上诉,认定函概述了上诉程序。如果客户希望在 60 天期限后对其裁定提出上诉,我们鼓励他们填写并重新提交一份新的申请。

申请人可能有资格获得以下任何一种服务:

不受限制

全面服务期为四(4)年。

临时

服务受制于妨碍使用 RTD 固定路线/轻轨的失能状况的预期持续时间。对于因手术、正在接受致残性疾病治疗或从尚未稳定的更虚弱状态(如中风)中恢复过来的个人,在其功能能力受到限制期间,可为其提供临时服务。

有条件

服务四(4)年,但须符合以下类别的特定条件:

  1. 行进路线限制
  2. 与损伤有关的限制
  3. 环境障碍

有关这些资格条件类型的完整列表,请参阅我们的 客户指南.

游客资格

如果游客在居住城市具有准公共交通资格,可让该辖区的公交机构将其资格证明文件转发至 无障碍乘车 传真至 (303)299-2169.如果残疾游客因无法使用辅助交通服务或在其所在辖区内有其他交通方式而没有资格使用辅助交通服务,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的办公室 (303) 299-2960 在前往本地区时,需提供有关其需要辅助交通服务的证明文件。这可能包括医生出具的残疾证明信,或州颁发的身份证以提供居住证明。

在 365 天期限届满之前,访问者身份不能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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